【HEYUXIA】評論
第三條 直轄市、縣(市)為辦理強迫入學事宜,設直轄市、縣(市)強迫入學委員會,由直轄市、縣(市)長、教育、民政、財政、主計、警政等單位主管、議會代表及鄉(鎮)、(市)、(區)長組織之;以直轄市、縣(市)長為主任委員,教育局局長為副主任委員。 第四條 鄉(鎮)、(市)、(區)為辦理強迫入學事宜,設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由鄉(鎮)、(市)、(區)長、民政、財政、戶政、衛生等單位主管、地方民意代表及國民中、小學校長組織之;以鄉(鎮)、(市)、(區)長為主任委員。
【AILIMI】評論
法規的東西果然寫題目清楚的多
【呂小怡】評論
第三條 直轄市、縣(市)為辦理強迫入學事宜,設直轄市、縣(市)強迫入學 委員會,由直轄市、縣(市)長、教育、民政、財政、主計、警政等單 位主管、議會代表及鄉(鎮)、(市)、(區)長組織之;以直轄市、 縣(市)長為主任委員,教育局局長為副主任委員。
【Kerker He】評論
縣市的主任委員是縣市長縣市的副主任委員是教育局局長鄉鎮的主任委員是鄉鎮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