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自達】評論
「各級學校應對每位身心障礙學生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並邀請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參與其擬定及教育安置」。而且,要在身心障礙學生開學後一個月內訂定,每學期至少檢討一次(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9條)。 「個別化教育計畫」的擬定,必需結合老師、家長、行政及相關專業人員,甚至學生本人共同參與。依據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8條的規定:參與擬定個別化教育計劃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學生家長、相關專業人員等,並得邀請學生參與;必要時,學生家長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