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下列對「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89號有關無故跟追他人不聽勸阻之處罰解釋」敘述,何者正確:
(A) 對個人行動自由權利之保護,並不因其身處公共場域,而失其必要性
(B) 參與社會生活,屬個人之行動自由,有權完全不受他人之干擾
(C) 個人生活私密領域不受侵擾之自由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權,屬憲法所保障之權利
(D) 系爭規定所保護,包括人民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行動自由、生活私密領域不受侵擾等
(E) 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屬憲法第二十三條所保障之基本權利

參考答案

答案:A,C,D
難度:適中0.426087
統計:A(101),B(24),C(102),D(104),E(39)

用户評論

azin0609】評論

憲法第22條,為立法方式之概括式說明,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 有依賴大法官加以解釋,例如:隱私權,人性尊嚴,姓名權等,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憲法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憲法第23條,為比例原則,公益原則,法律保留原則之意旨: 1.法律保留原則:國家機關之行政行為,要有法律依據與授權,才具有合法性。 2.比例原則: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為比例原則。 3.公益原則:憲法第23條,其目的為增進公共利益,為公益原則。

Vi Chen】評論

(E)參689號解釋理由書: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亦與上開闡釋之一般行為自由相同,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自由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理念,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自由發展,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之基本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