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鷹谷竹智】評論
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十二、分局防治(戶口業務)單位應每旬上網查詢、列印新增受理之失蹤人口案件資料,並即通報轄內分駐(派出)所警勤區佐警於警勤區手冊內及戶卡片備註欄註記,並將定期查 訪所得資料註記於戶卡片副頁。 警勤區佐警接獲本轄或他轄受理報案通報後,除立即將失蹤人口資料上網實施清查比對外,應於三日內前往訪問關懷有關家屬,並至少每三個月定期訪查一次;失蹤滿三年以上仍未尋獲者,改為每年訪查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