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大法官第535號之解釋中,下列哪一項敘述錯誤?
(A)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名稱之不同,均為臨檢之手段
(B)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均應有法律之明確規範,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
(C)警察勤務條例對於實施臨檢之要件與程序,並無授權警察機關(非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之立法本旨
(D)臨檢應於現場實施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81461
統計:A(66),B(26),C(207),D(57),E(0)

用户評論

【用戶】Batu Chen

【年級】小五上

【評論內容】警察勤務條例規定警察機關執行勤務之編組及分工,並對執行勤務得採取之方式加以列舉,並沒有實施臨檢之要件及程序。

【用戶】陳啟明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大法官解釋: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既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之立法本意。題目:警察勤務條例對於實施臨檢之要件與程序,並無授權警察機關(非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之立法本旨

【用戶】Cathy Peng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這題目出的真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