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 關於地方民選公職人員之停職、解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停職及解職可適用於各級地方行政首長及地方民意代表
(B)地方政府首長經停職後,如嗣後復具有解除職務之事由者,仍須另行予以解職之處分
(C)停職之事由,包含涉嫌犯有特定之罪刑並經判刑尚未確定,或被依法羈押或通緝
(D)某直轄市長於當選後,將其戶籍遷出該市行政區域達 4 個月以上時,依法即應予解職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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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今年必考上!】評論

第78條(停職的部分,沒有民代)直轄市長、★...

YJ】評論

(A)地方制度法第78條:(停職)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停止其職務,...地方制度法第79條:(解職)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及村(里)長有下列情事之一,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由行政院分別解除其職權或職務;縣(市)議員、縣(市)長由內政部分別解除其職權或職務;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由縣政府分別解除其職權或職務,並通知各該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解除其職務。...來源: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4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