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行政機關為禁止水質水量保護區域內一切貽害水質與水量之行為,依法律授權公告遷村作業實施計畫,涉及對該保護區內人民何種自由或權利之限制?
(A)人身自由
(B)生存權
(C)居住遷徙自由
(D)集會自由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66456
統計:A(30),B(83),C(3371),D(4),E(0)

用户評論

【用戶】楊文娟

【年級】小五下

【評論內容】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542號解釋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憲法第十條設有明文。對此自由之限制,不得逾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必要之程度,且須有法律之明文依據,業經本院作成釋字第四四三號、第四五四號等解釋在案。自來水法第十一條授權行政機關得為「劃定公布水質水量保護區域,禁止在該區域內一切貽害水質與水量之行為」,主管機關依此授權訂定公告「翡翠水庫集水區石碇鄉碧山、永安、格頭三村遷村作業實施計畫」,雖對人民居住遷徙自由有所限制,惟計畫遷村之手段與水資源之保護目的間尚符合比例原則,要難謂其有違憲法第十條之規定。行政機關訂定之行政命令,其屬給付性之行政措施具授與人民利益之效果者,亦應受相關憲法原...

【用戶】ja80049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居住遷徙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