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gelisa8827】評論
建築法第10條,本法所稱建築物設備,為敷設於建築物之電力、電信、煤氣、給水、污水、排水、空氣調節、昇降、消防、(A)消雷、(B)防空避難、(C)污物處理及保護民眾隱私權等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