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9 依建築法規定,下列那一項屬雜項工作物?
(A)圍牆
(B)消雷
(C)污水
(D)電信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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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katething】評論

第 7 條

呂隆甫】評論

建築法#7本法所稱雜項工作悟,為營業爐竈、...

隆甫專屬邀請碼:13590】評論

建築法#7本法所稱雜項工作悟,為營業爐竈、...

News】評論

內政部函 75.03.13.台內營字第378465號說明:一、復 貴廳75.02.05.建四字4233號函。二、按工廠為防止公害及維護環境衛生所建造之廢水調整池、混凝土地、污水晒乾池等附屬設備與建築法第7條規定之污物處理及挖填土石工程有關,自屬同法所稱之雜項工作物,本部72.01.13.台內營字123998號函已有明示;淨水場及配水池與上開挖填土石工程有關,均屬雜項工作物,應依法申請建築。所謂雜項工作物或雜項建築物,是指營業用的爐、水塔、瞭望台、廣告牌、散裝倉、廣播塔、煙囪、圍牆、駁崁、高架遊戲設施、游泳池、地下儲藏庫、中央空調、昇降設備、防空避難設備、污物處理設備、挖填土石方工程及擋土設施等;凡是興建類似的雜項建築物或工作物,就與申請建造執照相同必須申請雜項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