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 F】評論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二條第一...
【dmj_611】評論
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自有資金購買於國內募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及經本會核准或生效在國內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持有每一基金總金額,不得超過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淨值之百分之五,亦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如該基金有多種股份類別,則依該基金全球基金規模為準)前一日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