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gizo Huang】評論
現在已經改為情緒行為障礙了 要注意喔
【馬自達】評論
名 稱特殊教育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第 3 條 本法所稱身心障礙,指因生理或心理之障礙,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其分類如下:一、智能障礙。二、視覺障礙。三、聽覺障礙。四、語言障礙。五、肢體障礙。六、身體病弱。七、情緒行為障礙。八、學習障礙。九、多重障礙。十、自閉症。十一、發展遲緩。十二、其他障礙。
【陳義修】評論
修正日期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 3 條 本法所稱身心障礙,指因生理或心理之障礙,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其分類如下:一、智能障礙。二、視覺障礙。三、聽覺障礙。四、語言障礙。五、肢體障礙。六、腦性麻痺。七、身體病弱。八、情緒行為障礙。九、學習障礙。十、多重障礙。十一、自閉症。十二、發展遲緩。十三、其他障礙。
【Connie Lai】評論
這樣是否可以請求變更答案,以符合現在的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