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h659119】評論
得為告發
【一定成功】評論
第240條(權利告發) 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 第241條(公務員之告發義務) 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 第242條(告訴之程序) 告訴、告發,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應製作筆錄。為便利言詞告訴、告發,得設置申告鈴。 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實施偵查,發見犯罪事實之全部或一部係告訴乃論之罪而未經告訴者,於被害人或其他得為告訴之人到案陳述時,應訊問其是否告訴,記明筆錄。 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至第四項及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於前二項筆錄準用之。
【Ying-Ju Chen】評論
手冊5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