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1.下列何者調任不受職系限制?
(A)簡任第十二職等
(B)薦任第九職等
(C)薦任第六職等
(D)委任第三職等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80383
統計:A(920),B(13),C(10),D(4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人事行政-品位分類制與職位分類制、公務人員調任、公務員之懲戒

用户評論

vera452099】評論

可請大大說明一下嗎?

Jennifer Yan】評論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8條 現職公務人員調任,依下列規定:一、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在各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其餘各職等人員在同職組各職系及曾經銓敘審定有案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

貼貼樂 ( ̄︶ ̄)↗】評論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18條 (現職人員之調任)現職公務人員調任,依下列規定:一、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在各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其餘各職等人員在同職組各職系及曾經銓敘審定有案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二、經依法任用人員,除自願者外,不得調任低一官等之職務。自願調任低官等人員,以調任官等之最高職等任用。三、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除自願者外,以調任低一職等之職務為限,均仍以原職等任用,且機關首長及副首長不得調任本機關同職務列等以外之其他職務,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副主管或非主管,副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非主管。但有特殊情形,報經總統府、主管院或國家安全會議核准者,不在此限。前項人員之調任,必要時,得就其考試、學歷、經歷或訓練等認定其職系專長,並得依其職系專長調任。考試及格人員得予調任之機關及職系等範圍,依各該考試及任用法規之限制行之。現職公務人員調任時,其職系專長認定標準、再調任限制及有關事項之辦法,由考試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