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應下列那等級考試及格人員,無相當職等職務可資任用時,得先以低一職等任用?
(A)初等考試
(B)高等考試
(C)普通考試
(D)薦任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合格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09459
統計:A(13),B(525),C(43),D(90),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高普初特考及技術人員考試辦法、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之任用、任用--調任

用户評論

【用戶】Yiting Hsu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高等考試(含一級&二級&三級)、特種考試(甲等&乙等)及格人員,無相當職等職務可資任用時,得先以低一職等任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3條第3項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各等級考試及格人員,無相當職等職務可資任用時,得先以低一職等任用。

【用戶】Ellen Chen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 13 條 考試及格人員之任用,依下列規定:一、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一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九職等任用資格。二、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二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七職等任用資格。三、高等考試之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三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四、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四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三職等任用資格。五、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五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考試及格人員之任用,依下列規定:一、特種考試之甲等考試及格者,取得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初任人員於三年內,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