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7.以下有關資優學生之敘途何者為非
(A)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規定「鑑定身心障礙之資賦優異學生,應選擇適用該學生之評量程序,但鑑定工具得不同於一般資賦優異學生。」
(B)高智商學生不必然具高的創造力。
(C)縮短修業年限之資賦優異學生,其學籍及畢業資格,比照應屆畢業學生辦理。
(D)資賦優異學生之入學年齡得依法規定予以降低,但應受各級學校最低入學年齡之限制。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30928
統計:A(162),B(18),C(85),D(41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評量、資賦優異

用户評論

曾義祥】評論

D的法條也改了吧?

郭元貞】評論

此法已更名為「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原規定第二條已刪除,並於第三條特別規定了年滿五歲之資賦優異兒童申請提早入國民小學就讀之程序。第 3 條 年滿五歲之資賦優異兒童,得申請提早入國民小學就讀;其申請、鑑定及入學程序如下:一、法定代理人填具報名表,並檢具戶口名簿、學前兒童提早入學能力檢核表及其他相關文件資料,代為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辦理單位申請。二、接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施測單位進行相關評量及評估。三、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依施測單位彙整之評量及評估資料綜合研判,經鑑定通過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提早入學資格證明書。四、持提早入學資格證明書及戶口名簿,依相關規定至戶籍所屬學區之學校辦理報到入學。前項資賦優異兒童之鑑定,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智能評量之結果,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以上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二、社會適應行為之評量結果與適齡兒童相當。

】評論

特殊教育法第41條各級主管機關及學校對於身心障礙及社經文化地位不利之資賦優異學生,應加強鑑定與輔導,並視需要調整評量工具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