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下列民眾至郵局交寄掛號郵件行為之效力, 依郵政法規定,何者正確?
(A) 受監護宣告人甲交寄者,無效
(B) 6 歲小孩乙交寄者,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始生效力
(C) 10 歲小學生丙交寄者,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D) 甲乙丙之交寄,均視為有行為能力人之行為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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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林宇仁

【年級】小三下

【評論內容】郵政法第十二條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關於郵政事務對中華郵政公司所為之行為,視為有行為能力人之行為。因此,甲乙丙之交寄,均視為有行為能力人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