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appy501】評論
行政院設下列相當中央二級獨立機關:一、中央選舉委員會。二、公平交易委員會。C(任期四年)獨立行使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A(任期四年)獨立行使行政院組織法 第 9 條 審計長獨立行使職權6年憲法第 105 條審計長應於行政院提出決算後三個月內,依法完成其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
【黃星星112初等一般行政錄】評論
(A)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3以及行政院組織法§9規定為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的獨立機關+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4規定原則上任期4年,有任期保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4:本會置委員7人,均為專任,任期4年,任滿得連任,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但本法第一次修正後,第一次任命之委員,其中3人之任期為2年。(B)審計長:依審計部組織法§3任期為6年(另參NO.357)+依審計法§10規定獨立行使其審計職權。1.審計部組織法§3審計長之任期為6年。※NO.357:依中華民國憲法§104設置於監察院之審計長,其職務之性質與應與應隨執政黨更迭或政策變更而進退之政務官不同。審計部組織法§3關於審計長任期為6年之規正,旨在確保其職位之安定,俾能在一定任期中,超然獨立行使職權,與憲法並無牴觸。2.審計法§10審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其審計職權,不受干涉。3.憲法§104監察院設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C)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3以及行政院組織法§9規定為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的獨立機關+依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4規定任期4年,有任期保障。※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4:本會置委員7人,均為專任,任期4年,任滿得連任,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D)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委員: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中央二級行政機關(行政院組織法§4),隸屬於行政院,受行政院指揮監督,故無法獨立獨立行使職權,委員由行政院長提請總統任命,無任期保障(政務官)。※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3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機關:就法定事務,有決定並表示國家意思於外部,而依組織法律或命令(以下簡稱組織法規)設立,行使公權力之組織。二、獨立機關:指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之合議制機關。三、機構:機關依組織法規將其部分權限及職掌劃出,以達成其設立目的之組織。※行政院組織法§9行政院設下列相當中央二級獨立機關:一、中央選舉委員會。二、公平交易委員會。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補充: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3Ⅰ本會置委員9人至11人,其中1人為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1人為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14職等;其餘委員7人至9人。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均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委員任期為4年,任滿得連任1次。但本法施行後,第一次任命之委員,其中5人之任期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