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 刑事訴訟法中有關「詢問及文書製作」之條文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①公務員制作之文書,得竄改或挖補;如有增加、刪除或附記者,應蓋章其上,並記明字數,其刪除處應留存字跡,俾得辨認 ②訊問被告、自訴人、證人、鑑定人及通譯,應當場制作筆錄 ③受訊問人為被告者,在場之辯護人 得協助其閱覽,不得對筆錄記載有無錯誤表示意見 ④筆錄應命受訊問人緊接其記載之末行簽名、蓋 章或按指印。但受訊問人拒絕時,應附記其事由
(A)①②
(B)②③
(C)①③
(D)②④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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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教】評論

X①公務員制作之文書,得竄 改或挖補;如有增加、刪除或附記者,應蓋章其上,並記明字數,其刪除處應留存字跡,俾得辨認→筆錄不得竄改第121點  筆錄不得竄改、挖補或留空行,如有增刪更改,應由製作人及受詢問人在其上蓋章或按指印,其刪除處應留存原字跡,並應於筆錄左方空白處記明更改字數。繕妥後應先交受詢問人閱覽或向其朗讀,並詢其有無錯誤及補充意見,如受詢問人請求記載增刪、變更者,應將其陳述附記於筆錄。  以電腦製作筆錄者,得引導受詢問人於電腦螢幕閱覽筆錄或向其朗讀,如有錯誤、補充意見或受詢問人請求記載增刪、變更者,立即於電腦檔修正之。X③受訊問人為被告者,在場之辯護人 得協助其閱覽,不得對筆錄記載有無錯誤表示意見→受訊問人為被告者,在場之辯護人得協助其閱覽,並得對筆錄記載有無錯誤表示意見。 O②訊問被告、自訴人、證人、鑑定人及通譯,應當場制作筆錄O④筆錄應命受訊問人緊接其記載之末行簽名、蓋 章或按指印。但受訊問人拒絕時,應附記其事第41條(訊問筆錄之制作)  ﹝1﹞訊問被告、自訴人、證人、鑑定人及通譯,應當場制作筆錄,記載下列事項:  一、對於受訊問人之訊問及其陳述。  二、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如未具結者,其事由。  三、訊問之年、月、日及處所。  ﹝2﹞前項筆錄應向受訊問人朗讀或令其閱覽,詢以記載有無錯誤。受訊問人為被告者,在場之辯護人得協助其閱覽,並得對筆錄記載有無錯誤表示意見。  ﹝3﹞受訊問人及在場之辯護人請求將記載增、刪、變更者,應將其陳述附記於筆錄。但附記辯護人之陳述,應使被告明瞭後為之。  ﹝4﹞筆錄應命受訊問人緊接其記載之末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但受訊問人拒絕時,應附記其事由。

小煤炭】評論

刑事訴訟法①第40條公務員制作之文書,不得竄改或挖補;如有增加、刪除或附記者,應蓋章其上,並記明字數,其刪除處應留存字跡,俾得辨認。②③④第 41 條訊問被告、自訴人、證人、鑑定人及通譯,應當場制作筆錄,記載下列事項:一、對於受訊問人之訊問及其陳述。二、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如未具結者,其事由。三、訊問之年、月、日及處所。前項筆錄應向受訊問人朗讀或令其閱覽,詢以記載有無錯誤。受訊問人為被告者,在場之辯護人得協助其閱覽,並得對筆錄記載有無錯誤表示意見。受訊問人及在場之辯護人請求將記載增、刪、變更者,應將其陳述附記於筆錄。但附記辯護人之陳述,應使被告明瞭後為之。筆錄應命受訊問人緊接其記載之末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但受訊問人拒絕時,應附記其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