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於製作犯罪嫌疑人筆錄,以及證人或關係人之指證筆錄時,應謹慎依法辦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通知證人之通知書應於命到場前 24 小時送達之。但情形急迫或案情單純者,得以電話、傳真或口 頭等方式通知之。證人經通知到場者,應依原定時間及處所即時詢問,不得拖延
(B)證人或關係人因到場作證有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有遭受危害之虞時,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1 編總 則第 3 章證人保護規定聲請保護
(C)經以證人或關係人等人之身分通知到場接受詢問後,認有犯罪嫌疑,應告知緣由及相關權利事項, 俟其同意後,再就有關犯罪事實重新詢問
(D)詢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應全程連續錄影。不得於筆錄製作完成後,始 重新詢問並要求受詢問人照筆錄朗讀再予以錄音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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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偵查犯罪手冊(A)第104點為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警察機關得使用證人通知書(格式如附件8)通知被害人、被害人之親屬、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關係人到場說明。 前項通知書,應於命到場前24小時送達之。但情形急迫或案情單純者,得以電話、傳真或口頭等方式通知之。 證人經通知到場者,應依原定時間及處所即時詢問,不得拖延。 證人如有數人者,應分別詢問之;未經詢問者,非經許可,不得在場。(B)第106點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於製作證人或關係人等人之指證筆錄時,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證人或關係人因到場作證有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有遭受危害之虞時,得依證人保護法聲請保護。 (二)證人保護法規定之證人,係指其指證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