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花筒寫輪眼】評論
依在本法施行前,行政機關自己定了很多傷害人民的法規。但憲法明定法規做不利人民的事情的時候需要已法律定之。固行政程序法又稱陽光法案
【Sunny Tso】評論
行政程序法174-1本法施行前,行政機關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訂定之命令,須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後修正或訂定;逾期失效。(這題看起來是考法條,所以很明顯看到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的是法律保留原則)
【愛作夢的平凡人】評論
174-1規定的是,中標7的命令有分職權命令和法規命令(從這條也可看出現行法制應仍承認有職權命令存在,個人意見). 法規命令本來就有授權,無庸置疑. 問題在於職權命令,行程施行前常有機關直接定職權命令而限制人民權利義務,也就是從現今來看是缺乏法律授權.行程174-1就是說,給行政機關兩年時間,原本你定的職權命令該經法律規定或法律授權的,也就是有限制人民權利義務的那些命令,要快去以法律規定或明列授權依據,超過沒定沒明列那些職權命令就失效,這樣才不會違反釋443所明示的法律保留原則.
【莫忘初衷】評論
1.限制人民自由=必須有法律授權(憲法說的,他是大哥)2.二分法:法規命令、行政規則 三分法:法規命令、行政規則、職權命令(僅依職權竟可限制人民自由權利,違反大哥說的話)此兩種分法學界各有千秋3.但行程174只承認法規命令、行政規則,限期2年內職權命令必須找到行為法的授權,否則失效,這即是赫赫有名的落日條款,如果你找到行為法的授權,那麼就等同法規命令了,所以台灣最終只會有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職權命令要嘛兩年後失效、要嘛兩年後轉成法規命令。(積極態度)4.但釋字479提到,行政機關雖然可以依職權訂定職權命令為必要的補充,但只能就細節性、技術性加以規定唷!!如果這個職權命令是對人民有所限制的,就要兩年內找到行為法的授權,否則失效但如果你只是細節性、技術性的職權命令,沒有侵害到人民,那麼也是可以讓你存在的(消極態度)有錯請糾正 th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