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ypress Chou】評論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 48 條教保...
【Yen】評論
教保服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以下同)1,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一、違反第27條第1項規定,每年未參加教保專業知能研習18小時以上。二、違反第27條第2項規定,未於規定期限內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8小時以上、安全教育相關課程3小時以上或緊急救護情境演習1次以上。…前項情形可歸責於幼兒園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幼兒園負責人1,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