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貼貼樂 ( ̄︶ ̄)↗】評論
法院組織法 第90-4條 (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禁止散布、公開播送或不當使用;違反者之處罰)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但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項處罰及救濟之程序,準用相關法令之規定。
【birthday74073】評論
將其所持有之法庭錄影內容,在網路上公布播送,依法院組織法之規定可能會遭受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妨害法院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者,處三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