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3 甲主張乙曾經向其借款新臺幣100萬元,迄今尚未清償。乙則主張該筆借款已經於16年前清償完畢,且16年來雙方無任何接觸,乙得對甲主張何種抗辯?
(A)時效抗辯
(B)不安抗辯
(C)先訴抗辯
(D)貧窮抗辯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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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小太陽】評論

(A)民法第125條(時效抗辯)請求權,...

風流倜儻唐阿虎】評論

(A)時效抗辯民法 第 125 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B)不安抗辯不安抗辯權就是讓雙方給付義務的先後順序的倒轉過來,舉例:甲公司可主張:乙公司要先付貨款,甲公司才出貨,或是乙公司提出確實的擔保(例如提出不動產供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否則可拒絕出貨,用以衡平契約當事人之責任。(C)先訴抗辯所謂「先訴抗辯權」,就是保證人在債權人(例如銀行)未就主債務人(例如借款人)的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的權利。舉例:(D)貧窮抗辯又稱貧困抗辯,意旨自身經濟狀況無法負荷判決結果(扶養義務等)如果扶養父親或母親會導致自己也活不下去,可以向法院主張要求減輕負擔。舉例:

晴。】評論

(☆)★★★★ ★★ ★125★ ★★★,...

上岸了~感謝阿摩】評論

(A)民法第125條(時效抗辯)—拍謝,已經超過15年這麼久了,你現在才想到要錢會不會太晚了(B)民法第265條(不安抗辯)—拜託,對方財務出現困難,我怕對方沒錢,他先付錢我才可能出貨 (C)民法第745條(先訴抗辯)—麻煩先去向債務人要錢,要不到再來找我這個保證人 (D)民法第1118條(貧窮抗辯)—活下去都有困難了,怎麼還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