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3.警察人員依警使用條例規定使用警械,因而致第三人法益受有損失者,應由各該级政府支付相關費用,下列何種法益不包括在內?
(A)生命權
(B)身體權
(C)自由權
(D)財產權

參考答案

用户評論

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評論

第11條(使用警械致人傷亡之醫療費、喪葬費、慰撫金、補償金之規定)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因而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應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使用警械規定,因而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其出於故意之行為,各該級政府得向其求償。  前二項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