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rry2070】評論
第 1087 條 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B.D)第 1088 條 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A)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C)
【莊凱捷】評論
但非為子女之利益
【支持性別/婚姻平權】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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