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8 甲為看守所管理員,向該所人犯 A 訛稱可讓其在所內獲較舒適之生活,A 誤信交付提款卡、密碼,供甲提領現金 3 萬元花用。試問:甲所為應如何論罪?
(A)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欺財物罪
(B)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
(C)刑法第 339 條第 1 項之普通詐欺罪
(D)刑法第 339 條之 2 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83181
統計:A(5330),B(542),C(106),D(57),E(0)

用户評論

Asta】評論

甲是看守管理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獲得A的財物,所以成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欺財物罪。

晴凡】評論

我可以請問貪汙治罪條例第4.5.6條,要怎麼運用?

布蕾】評論

45 依實務見解,下列有關貪污治罪條例「藉勢或藉端勒索財物罪」之敘述,何者錯誤? (A)所謂「藉勢」勒索財物,須行為人「憑藉權勢、權力」,以恫嚇或脅迫之手段,使人畏懼而交付財物(B)所謂「藉端」勒索財物,則為「假藉端由」,以恫嚇或脅迫之手段,使人畏怖而交付財物(C)公務員所實施之恫嚇脅迫行為,其方式固不限於以言詞、文字或動作,但必使人畏怖生懼,始克相當(D)本罪之成立,必須以所藉權勢、事由在其職務範圍內,或與其職務有直接關係為必要

幫按讚/刑庭工作專業刑事法】評論

B是錯在"勒索"兩字 監所管理員並未"勒索"犯人 因此不成立此罪有藉端但沒勒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