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 桃園大眾捷運系統附屬事業不得以下列何種方式經營:
(A)設定地上權予他人經營
(B)自行經營
(C)出租他人經營
(D)轉投資他公司經營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26582
統計:A(594),B(75),C(84),D(19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錯的

用户評論

【用戶】劉名傳

【年級】小二下

【評論內容】桃園縣大眾運輸系統附屬事業經營管理辦法第 1 條本辦法依大眾捷運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訂定之。第 7 條附屬事業得由營運機構依下列方式經營:一、自行經營。二、轉投資他公司經營。三、委託他人經營。四、出租他人經營。前項各種方式之經營,其衍生之收入及支出應由營運機構納入預算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