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A 與 C 發生車禍致 C 受傷,A 因有出國行程,乃授權其友人 B 為其處理與 C 之調解事宜。於調解委員會調解時,B 因受到 C 之欺騙,誤以為 A 應負全部肇事責任,乃與 C 達成和解,由 A 負全部賠償責任。經一年後 A 回國始發現上情,主張該和解無效。試問:A 之主張有無理由?(30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85458
統計:A(338),B(109),C(5620),D(280),E(0)

用户評論

【用戶】許妹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b-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雖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但如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仍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

【用戶】K-ai Wang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法律未規定者並不是皆可由行政機關以職權命令規範 有些雖然法律沒有規定 但仍需法律授權才能合法行政

【用戶】genlan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A) 國家所有事項皆應由立法院以法律規範之 :怎麼可能「都」以法律定之…沒有規範必要的事情不也一堆(B)給付行政不必法律保留 :通常在錢方面有爭議的…幾乎都是要法律定之的…不然會吵不完(C)人身自由之保障屬憲法保留事項:很簡單…人身自由是「憲法」特別制定的,而且比其他事項還詳細(D)法律未規定者,皆得由行政機關以職權命令規範之:怎麼可能…法律未規定者那麼多…道德什麼的也都有規範作用啊...雖然道德沒有強制力,但是愈嚴重的事情還是會有愈高的機率會被肉搜出來道歉的,這就是表示它還是有一定的規範力

【用戶】Catry

【年級】小二下

【評論內容】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四三號解釋理由書引出德國層級化保留體系,分述如下:何種事項應以法律直接規範或得由委任命令予以規定,與所謂規範密度有關,應視規範對象、內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之輕重而容許合理之差異:(1)人民身體自由(人身)→憲法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