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妹】評論
b-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雖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但如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仍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
【K-ai Wang】評論
法律未規定者並不是皆可由行政機關以職權命令規範 有些雖然法律沒有規定 但仍需法律授權才能合法行政
【genlan】評論
(A) 國家所有事項皆應由立法院以法律規範之 :怎麼可能「都」以法律定之…沒有規範必要的事情不也一堆(B)給付行政不必法律保留 :通常在錢方面有爭議的…幾乎都是要法律定之的…不然會吵不完(C)人身自由之保障屬憲法保留事項:很簡單…人身自由是「憲法」特別制定的,而且比其他事項還詳細(D)法律未規定者,皆得由行政機關以職權命令規範之:怎麼可能…法律未規定者那麼多…道德什麼的也都有規範作用啊...雖然道德沒有強制力,但是愈嚴重的事情還是會有愈高的機率會被肉搜出來道歉的,這就是表示它還是有一定的規範力
【Catry】評論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四三號解釋理由書引出德國層級化保留體系,分述如下:何種事項應以法律直接規範或得由委任命令予以規定,與所謂規範密度有關,應視規範對象、內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之輕重而容許合理之差異:(1)人民身體自由(人身)→憲法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