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完如】評論
特教法第 17 條托兒所、幼稚園及各級學校應主動或依申請發掘具特殊教育需求之學生,經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者,依前條規定鑑定後予以安置,並提供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各主管機關應每年重新評估前項安置之適當性。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不同意進行鑑定安置程序時,托兒所、幼稚園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通報主管機關。主管機關為保障身心障礙學生權益,必要時得要求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配合鑑定後安置及特殊教育相關服務。C不能選,是因為"必要時得要求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配合鑑定後安置及特殊教育相關服務"這個原因嗎?????
【Jemmy】評論
(B)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每年重新評估其教育安置之適當性 –特殊教育法 第17條(98/11/18)(C)特殊教育幼兒之就學,應以家長之意願進行安置–特殊教育法 第17條(98/11/18)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不同意進行鑑定安置程序 時,學校應通報主管機關(PS:此一規定:基於維護學生的受教權)
【Chu Cheng Hsi】評論
我想C會不會不只有家長的意願?我是根據特殊教育法 第六條的條文中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遴聘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輔導等事宜;
【要加油】評論
102年特教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