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珠奶茶】評論
工會法 第 35 條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二、對於勞工或求職者以不加入工會或擔任工會職務為僱用條件。第 45 條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五款規定,未依第一項裁決決定書所定期限為一定之行為或不行為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雇主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