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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Juun Fang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 84 條(行刑權之時效期間)行刑權因下列期間內未執行而消滅:一、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四十年。二、宣告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三十年。三、宣告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五年。四、宣告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或專科沒收者,七年。前項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但因保安處分先於刑罰執行者,自保安處分執行完畢之日起算。
【用戶】Js Huang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補充)追訴權時效:30年/20年/10年/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