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姆士】評論
(B) 不適法無因管理才有損害賠償適用,且負擔無過失之賠償責任(不適法無因管理人不管有無過失都要賠償,即便不是該管理人之錯誤,但該管理人有對產生該賠償的責任人有請求權。例: 乙不適法替甲無因管理花瓶,但丙不小心打破,乙因負擔賠償甲,乙再向丙請求)。
【nety】評論
172已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
【Daisy】評論
無因管理:民法172條:「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