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Ashley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第129條(消滅時效中斷之事由) 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 一、請求。 二、承認。 三、起訴。 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四、告知訴訟。 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第130條(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解釋.判例】62年臺上2279*67年臺上434*71年臺上3435第131條(因訴之撤回或駁回而視為不中斷) 時效因起訴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訴,或因不合法而受駁回之裁判,其裁判確定,視為不中斷。 【解釋.判例】46年臺上1173*71年...
【用戶】唐唐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A)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後,未於請求後 6 個月內起訴→視為不中斷 (B)債務人承認債權人之債權後,債權人未於承認後 6 個月內起訴 →視為中斷(C)債權人對債務人起訴後,撤回其訴 →視為不中斷 (D)債權人對於債務人告知訴訟,訴訟終結後,未於 6 個月內起訴 →視為不中斷
【用戶】唐唐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27 下列何者發生消滅時效中斷之效力? (A)債權人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後,撤回申報 (B)債務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前對債權人承認其債權 (C)債務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為債權人提供擔保 (D)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後,六個月內未提起訴訟 編輯私有筆記及自訂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