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6 行政行為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稱為:
(A)適當性原則
(B)必要性原則
(C)侵害最小原則
(D)狹義比例原則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00943
統計:A(310),B(189),C(158),D(2229),E(2)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比例原則、比例性原則、公務員概念

用户評論

Tina Hsu】評論

比例原則目的的均衡,具憲法層次之效力,不可用大砲打小鳥,過度禁止原則。(一) 內涵:不同的審查密度(行程法§7)1. 適當性原則:合目的性原則,行政機關之行政行為,須有合憲之依據,且須符合方法應有助於目的的達成2. 必要性原則:損害最少原則,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3. 衡量性原則:狹義比例原則,行政機關所採行之手段應與行政目的之間加以衡判。

Peter Tsai】評論

適(助)、必(小)、衡(平)

狂徒(我要回家!)】評論

合目的,就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