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諾心】評論
行政機關於裁處前,應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米花】評論
行政罰法第42條 & 行政程序法第103條的規定好像請問甚麼時候該用哪一條,要怎麼區分呢~~感謝
【(已上榜)歡迎加入本讀書會】評論
破題--比較:行政程序法之行政處分103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一、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二、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三、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者。四、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五、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六、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 之必要者。七、相對人於提起訴願前依法律應向行政機關聲請再審查、異議、復查、 重審或其他先行程序者。八、為避免處分相對人隱匿、移轉財產或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保全或限 制出境之處分。行政罰法之裁處43條 行政機關於裁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