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下列何者非保護處分的方式? 
(A)訓誡 
(B)感化教育 
(C)實施禁戒 
(D)處以罰金。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62021
書單:法律

用户評論

【用戶】【站僕】摩檸Morning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42條少年法院審理事件,除為前二條處置者外,應對少年以裁定諭知下列之保護處分: 一、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二、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三、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四、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為前項保護處分之前或同時諭知下列處分: 一、少年染有煙毒或吸用麻醉、迷幻物品成癮,或有酗酒習慣者,令入相當處所實施禁戒。二、少年身體或精神狀態顯有缺陷者,令入相當處所實施治療。 第一項處分之期間,毋庸諭知。 第二十九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於少年法院依第一項為保護處分之裁定情形採用之。

【用戶】ershan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罰金是刑法的罪責之一,不是出自民法喔

【用戶】侯納豆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42條少年法院審理事件,除為前二條處置者外,應對少年以裁定諭知下列之保護處分: 一、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二、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三、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四、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為前項保護處分之前或同時諭知下列處分: 一、少年染有煙毒或吸用麻醉、迷幻物品成癮,或有酗酒習慣者,令入相當處所實施禁戒。二、少年身體或精神狀態顯有缺陷者,令入相當處所實施治療。第一項處分之期間,毋庸諭知。 第二十九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於少年法院依第一項為保護處分之裁定情形採用之。備註:罰金 刑法 罰緩 民法

【用戶】WJS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罰鍰主要是行政法 不是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