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8.依據教育部頒布之「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第七條的規定,國民小學身心障礙特殊班級的人數以不超過幾個人為原則?
(A)10個人;
(B)11個人;
(C)12個人;
(D)15個人。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6451
統計:A(1034),B(64),C(576),D(297),E(0)

用户評論

【用戶】呂育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第七條身心障礙特殊教育學校、特殊幼稚園,每班人數規定如下:一、學前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八人為原則。二、國民小學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人為原則。三、國民中學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二人為原則。四、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五人為原則。資賦優異特殊教育學校、特殊幼稚園,每班學生人數不得超過三十人。第一項修正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施行。 

【用戶】Anita Chung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感謝樓上大大...學前:8 國小:10  國中:12  高中:15

【用戶】林怡芬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民國 103 年 03 月 12 日第 6 條特殊教育學校各學部之班級人數,應依下列規定。但因學生身心障礙程度或學校設施設備之特殊考量,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一、幼兒部:每班不得超過八人。二、國小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人。三、國中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二人。四、高中部、高職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五人。  

【用戶】陳銘儒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8 10 12 15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