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說明水土保持計畫書中有關基本資料應包含之項目,並說明其內容及資料型式。(20 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85279
統計:A(56),B(143),C(600),D(2700),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自首、自首的要件、公民投票之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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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修(三) :「自首」與「投案」不同 : 文 / 黃育杉【台灣法律網】一、<何謂自首?>  「自首」是指犯刑罰之罪,不論是「故意犯」或「過失犯」,在未被發覺之前,自願向該管機關申告自己之犯罪事實,並接受法院之裁判者而言。依據刑法第62條規定得減輕其刑。 所謂〔未被發覺前〕,包括追訴機關不知有犯罪之事實,或雖知有犯罪事實,而不知犯罪人為何人者,均屬之。反之,所謂〔已發覺〕,是指刑事訴追機關已知悉犯罪事實,並知悉犯罪之人為何人。 「自首」之立法目的,是為了獎勵犯罪者悔過投誠,使事實易於發覺,避免搜查逮捕而累及無辜。然而,刑法第62條規定為〔減輕〕,解釋上為〔一律減輕〕,因而造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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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修(四) :*刑法第62條 ( 自首減輕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刑法第62條 ( 自首減輕 ) 修正理由 :按「自首」之「動機」不一而足,有出於內心悔悟者,有由於情勢所迫者,亦有基於預期邀獲必減之寬典者。對於「自首者」,依現行規定「一律必減其刑」,不僅難於獲致「公平」,且有使犯人恃以犯罪之虞。在過失犯罪,行為人為獲減刑判決,急往「自首」,而坐令損害擴展之情形,亦偶有所見。「必減主義」,在實務上難以因應各種不同「動機」之「自首」案例。我國暫行新刑律第51條、舊刑法第38條第一項、日本現行刑法第42條均採「得減主義」,既可委由「裁判者」視「具體情況」決定「減輕其刑與否」,運用上較富「彈性」。真誠悔悟者可得減刑自新之機,而狡黠陰暴之徒亦無所遁飾,可符「公平」之旨,宜予採用。故於現行文字「減輕其刑」之上,增一「得」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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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未被發覺投案:已被發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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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修(三) :「自首」與「投案」不同 : 文 / 黃育杉【台灣法律網】一、<何謂自首?>  「自首」是指犯刑罰之罪,不論是「故意犯」或「過失犯」,在未被發覺之前,自願向該管機關申告自己之犯罪事實,並接受法院之裁判者而言。依據刑法第62條規定得減輕其刑。 所謂〔未被發覺前〕,包括追訴機關不知有犯罪之事實,或雖知有犯罪事實,而不知犯罪人為何人者,均屬之。反之,所謂〔已發覺〕,是指刑事訴追機關已知悉犯罪事實,並知悉犯罪之人為何人。 「自首」之立法目的,是為了獎勵犯罪者悔過投誠,使事實易於發覺,避免搜查逮捕而累及無辜。然而,刑法第62條規定為〔減輕〕,解釋上為〔一律減輕〕,因而造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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