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龜龜】評論
~精修(三) :「自首」與「投案」不同 : 文 / 黃育杉【台灣法律網】一、<何謂自首?> 「自首」是指犯刑罰之罪,不論是「故意犯」或「過失犯」,在未被發覺之前,自願向該管機關申告自己之犯罪事實,並接受法院之裁判者而言。依據刑法第62條規定得減輕其刑。 所謂〔未被發覺前〕,包括追訴機關不知有犯罪之事實,或雖知有犯罪事實,而不知犯罪人為何人者,均屬之。反之,所謂〔已發覺〕,是指刑事訴追機關已知悉犯罪事實,並知悉犯罪之人為何人。 「自首」之立法目的,是為了獎勵犯罪者悔過投誠,使事實易於發覺,避免搜查逮捕而累及無辜。然而,刑法第62條規定為〔減輕〕,解釋上為〔一律減輕〕,因而造成有...
【obailai】評論
自首:未被發覺投案:已被發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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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未被發覺投案:已被發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