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 證券商稅後盈餘所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得為以下何項行為?
(A)繳納稅捐
(B)填補公司虧損
(C)償還負債
(D)酬勞員工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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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Cypress Chou】評論

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14 條證券商除由金融機構兼營者另依有關法令規定外,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者,應依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於每年稅後盈餘項下,提存百分之二十特別盈餘公積。但金額累積已達實收資本額者,得免繼續提存。未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者,應於每年稅後盈餘項下,提存百分之二十特別盈餘公積。但金額累積已達實收資本額者,得免繼續提存。前二項比例,本會得因業務需要,規定增加或減少之。前三項特別盈餘公積,除填補公司虧損,或特別盈餘公積累積已達實收資本百分之二十五,得以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五之部分撥充資本者外,不得使用之。但本會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