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 關於離婚贍養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離婚贍養費之請求權,限於裁判離婚者始有之。有請求權者,限於無過失之一方對有過失之他方為之
(B)離婚贍養費之請求權,不限於裁判離婚者,婚姻無效或經撤銷者,同有適用。有請求權者,限於無過失之一方對有過失之他方為之
(C)離婚贍養費之請求權,不限於裁判離婚者,婚姻無效或經撤銷者,同有適用。有請求權者,限於無過失之一方,至於他方過失之有無,在所不問
(D)離婚贍養費之請求權,限於裁判離婚者始有之。凡因裁判離婚陷於生活困難者,無論自己有無過失,均得向他方請求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77591
統計:A(112),B(105),C(341),D(156),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民法物權的特性ー排他、優先、追及請求權、結婚效力、請求權時效
用户評論
【Kelly Chang】評論
999-1第一千零五十七條及第一千零五十八條之規定,於結婚無效時準用之。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第一千零五十七條及第一千零五十八條之規定,於結婚經撤銷時準用之。
【97141346】評論
給7F:「至於他方過失之有無,在所不問」舉例:A夫B妻,當A夫已經結過婚,但隱瞞B妻,B妻知道後想用主張AB間婚姻無效,請求本條之贍養費,此時B妻因為無過失可以主張,甚至A夫沒有隱瞞的故意過失,在所不問,B妻仍可請求費用。
【拚就對了】評論
999之1,看到"之1"就知道應該是在制定1057條之後才新增進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