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 受僱者於工作場所遭受性騷擾,那些法律責任不是性別工作平等法所規定?
(A)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應採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B)受僱者受有損害,由雇主與行為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C)若受僱人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地方主管機關可對雇主處以罰鍰
(D)受僱者受有損害,地方主管機關可對雇主處以停業處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97844
統計:A(6),B(21),C(9),D(296),E(0)

用户評論

【用戶】劉慧君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A)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B)(C)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七條: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十二條之情事,受有損害者,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雇主證明其已遵行本法所定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且對該事情之發生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者,雇主不負賠償責任。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雇主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雇主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雇主賠償損害時,對於為性騷擾之行為人,有求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