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A 國人甲男與我國人乙女結婚,婚後二人同住在臺北,並育有一未成年子丙,丙同時具有 A 國籍與我國籍。嗣甲乙於民國 105 年離婚,關於對未成年子丙之保護教養義務問題,我國法院應如何 適用法律?
(A) A 國法
(B)中華民國法
(C)選擇適用 A 國法或中華民國法
(D)選擇適用對丙最佳利益保護之國家的法律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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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無限掌中置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55父母與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