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3. 全權委託投資契約之受任人運用全權委託投資資產買賣有價證券而經由證券商退還手續費,應如何處理?
(A)列為管理報酬
(B)作為客戶買賣交易成本之減項
(C)作為投資獲利
(D)累積為客戶委託投資資產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Cypress Chou】評論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第四十五條受任人因運用委託投資資產買賣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而由證券商、期貨商或其他交易對象退還之手續費或給付之其他利益,應作為客戶買賣交易成本之減項,除客戶於全權委託投資契約聲明自行與證券商、期貨商或其他交易對象議定手續費率者外,受任人應本於公平忠實原則,為客戶與受託證券商、期貨商或其他交易對象議定手續費率。受任人應於客戶之全權委託投資資產相關報表中,以個別會計科目揭示客戶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內接受證券商、期貨商或其他交易對象退還之手續費或給付之其他利益之金額。客戶符合全權委託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六項所定條件者,受任人得與該客戶自行約定自交易對手退還之手續費或給付之其他利益之處理方式,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