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 關於刑事訴訟法第 205 條之 1 與第 205 條之 2 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鑑定人實施刑事訴訟法第 205 條之 1 之鑑定,應用檢察官、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核發之許可書
(B)司法警察官實施刑事訴訟法第 205 條之 2 之強制採取處分,應用檢察官、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核 發之許可書
(C)鑑定人因蒐集證據之必要,於被告抗拒時,得違反被告之意思,逕行使用強制力採集被告之血液
(D)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之必要,於被告抗拒時,得違反被告之意思,逕行使用強制力採集 被告之血液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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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Alice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205-1I鑑定人因鑑定之必要,得經審判★、...

【用戶】Xavier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A)205鑑定人因鑑定之必要,得經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之許可,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請求蒐集或調取之。鑑定人得請求訊問被告、自訴人或證人,並許其在場及直接發問((B)無須經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之許可。(C)205-1鑑定人因鑑定之必要,得經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之許可,採取分泌物、排泄物、血液、毛髮或其他出自或附著身體之物,並得採取指紋、腳印、聲調、筆跡、照相或其他相類之行為。前項處分,應於第二百零四條之一第二項許可書中載明。204-1前條第一項之許可,應用許可書。但於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前為之者,不在此限。許可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案由。二、應檢查之身體、解剖之屍體、毀壞之物體或進入有人住居或看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