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tern】評論
第 244 條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蔡瑩】評論
keyword「拍賣其『唯一』之不動產」→24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 99年上字第 422 號 民事判決裁判案由:撤銷無償行為等裁判日期:民國 101 年 04 月 27 日裁判要旨:民法第244條第1項所規定之撤銷詐害債權行為,所謂害及債權,乃指債務人之行為,致積極減少財產,或消極增加債務,因而使債權不能獲得清償之情形,且債權人提起撤銷債務人詐害行為之訴,須有保全之必要,始得為之。苟債務人就其無償行為或有償行為所處分之財產外,尚有其他財產足以清償其對於債權人之債務,自無仍許債權人依該項規定行使撤銷權之餘地。
【Ken Chang】評論
民法87:虛偽通謀買賣 (假買賣) 無效 民法244:顯不相當代價買賣(詐害債權) 得 聲請法院撤銷
【n4687102】評論
民法87,要「虛偽通謀」,應該是指甲不想賣,假裝與丙串謀。但是本題看不來甲不想賣,他只是不想讓乙查封拍賣而己。而丙也看不出來跟甲通謀的意思,頂多只能說他知情而已。所以應該無法用民法87,所以此買賣有效。如果甲丙之行為無效,乙何必主張撤銷呢?民法244:債務人(甲)有償行為損及債權人(乙)之利益,以受益人(丙)受益時知情為限。所以乙可以主張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