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民法第1000條Ⅰ【夫妻各保有其本姓】。【但得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並向戶政機關登記】。→(A)、(B)Ⅱ【冠姓之一方得隨時回復其本姓】。【但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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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婚姻第三節婚姻之普通效力第1000條夫妻之冠姓
C:冠姓之一方【得於冠姓時起 10 年內】回復其本姓,應為……【得隨時】回復其本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