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 依憲法及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憲法對文化事務之規定?
(A)國家應保護與歷史、文化、藝術相關之古蹟、古物
(B)國家應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
(C)私立文化機關於受國家補助時,方須依法律受國家監督
(D)教育、科學、文化事務預算應優先編列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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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牛奶鍋】評論

優先編列:1.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增修10).....

Dorothy】評論

回樓上,(c)不論是否受國家補助,皆需受依法律受國家監督【憲法第162條(教育文化機關之監督)全國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機關,依法律受國家之監督。】

Lin Yu Chang】評論

感謝回復!

chi】評論

法規名稱: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10 條國家應獎勵科學技術發展及投資,促進產業升級,推動農漁業現代化,重視水資源之開發利用,加強國際經濟合作。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國家對於人民興辦之中小型經濟事業,應扶助並保護其生存與發展。國家對於公營金融機構之管理,應本企業化經營之原則;其管理、人事、預算、決算及審計,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並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