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得兼任以下何種職務?
(A)公私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 (B)其他公務員
(C)其他民選公職人員 (D)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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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制§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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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第 5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