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7 下列何種作法是我國中央政府對縣(市)政府自治監督的方法之一?
(A)縣(市)長向立法院提出施政報告
(B)縣(市)規章發布後,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C)自治事項送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D)副縣(市)長人選經內政部同意後,由縣(市)長任命之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38844
統計:A(43),B(1010),C(198),D(14),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地方自治監督應遵守的原則

用户評論

~QQ要上榜~】評論

(C)選項是寫 "自治事項"。 如果是自治條例直轄市法規:有罰則 行政院核定後發布,其餘的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 縣(市)規章:有罰則 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的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鄉(鎮、市)規約:縣政府備查。  ←無制定罰則的權限。

陳卉】評論

(D)第 56 條副縣(市)長一人,由縣(市)長任命,並報請內政部備查。(C)第 26 條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報經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

李詩偉】評論

(A)係由行政院院長到立法院提出施政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