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要上榜~】評論
(C)選項是寫 "自治事項"。 如果是自治條例直轄市法規:有罰則 行政院核定後發布,其餘的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 縣(市)規章:有罰則 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的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鄉(鎮、市)規約:縣政府備查。 ←無制定罰則的權限。
【陳卉】評論
(D)第 56 條副縣(市)長一人,由縣(市)長任命,並報請內政部備查。(C)第 26 條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報經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
【李詩偉】評論
(A)係由行政院院長到立法院提出施政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