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0 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應共同擬訂改制計畫,經各該直轄市、縣(市 )議會同意後,報請何機關轉報行政院核定之?
(A)總統府
(B)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C)立法院
(D)內政部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24025
統計:A(3),B(12),C(27),D(900),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準直轄市、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用户評論

一去不復返(五等民政榜首-】評論

第7條之1  內政部基於全國國土合理規劃及區域均衡發展之需要,擬將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應擬訂改制計畫,徵詢相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意見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縣(市)擬改制為直轄市者,縣(市)政府得擬訂改制計畫,經縣(市)議會同意後,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縣(市)擬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相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得共同擬訂改制計畫,經各該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同意後,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行政院收到內政部陳報改制計畫,應於六個月內決定之。   內政部應於收到行政院核定公文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將改制計畫發布,並公告改制日期。